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原產地聲明書 廠商可自行簽具

     為配合台紐簽署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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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貿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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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依照國際條約、協定、協議及國際組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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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輸出入貨品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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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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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
     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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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廠商自行簽具原產地聲明書可能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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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提高罰則,修正明定,若有違反者,由經濟部國貿局處以50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處以貨物價值3倍罰鍰,並得停止1個月以上、1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的資格。
     這項修正案,首先適用者是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國貿局長張俊福說,這次修法,是因應台紐經濟合作協定,期能有法源依據;目前國際潮流是對原產地證明書,由出口商、進口商或製造商自行簽具產地證明書。
     張俊福強調,行政院修法版本罰則原訂3萬至30萬元,但朝野立委憂心其他國家利用台紐簽定經濟合作協定取得優惠的待遇,希望大幅提高罰鍰,以遏止利用台灣做為轉運取得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好處,對此他表示尊重。
     另外,立法院經委會初審還通過貿易法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將受管制的貨品種類、管制地區,以及瀕臨絕種動植物的物種,予以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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