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定案 不得採納非法證據

     大陸刑事訴訟法今年3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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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實施。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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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新增加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則。對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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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更進一步的體現。
     案例
     翔輝公司是集生產、研發、銷售各類室內燈具和燈桿的台商企業。公司自1997年創立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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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業績和市場比重逐年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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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界影響力與日俱增。然而近年來燈具市場競爭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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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輝公司銷售業績和利潤開始呈現下滑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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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狀況不甚理想。
     翔輝總經理王某涉足燈具行業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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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諳經營之道。 2009年他在上海成立一家銷售LED室外燈具和太陽能燈具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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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妻子李某經營打理。憑藉王某敏銳的市場嗅覺以及他在燈具行業多年的經驗,夫妻倆經營的公司漸成規模。
     而翔輝公司卻難以扭轉經營不善的局面,股東之一的台灣燎源公司欲扭轉頹勢,屢次提出收購的建議,但都未獲同意。燎源公司因此開始跟王某出現摩擦,交惡漸深。
     今年11月間,燎源公司向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控告王某擅自侵吞和截留翔輝公司10萬多元(人民幣,下同)貨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檢察院已立案並批准逮捕王某。
     解析
     本案中王某最終是否被認定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將基於檢方所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定採集程式和王某的行為是否符合職務侵占罪主、客觀方面的要件,這也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準確定罪量刑的依據。
     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一個重要要件是侵占金額,對於侵占金額較小的情形,公司可根據公司章程或內部規章制度對行為人施加處罰;若侵占金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並構成職務侵占罪的,侵占人須承擔刑事責任。
     構成職務侵佔要件嚴格
     大陸刑法第271條規定了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金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額巨大的,則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司法實踐中,職務侵占罪表現為:犯罪主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侵占的行為、侵占數額達到立案標準以及犯罪主體具有侵占公司財物的故意。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前提條件,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職務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侵占的行為指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行為人通常採用侵吞、竊取、截留等各種手段將公司財物轉為私有。
     現實中常見的侵占行為大多表現為,公司高管或員工侵占自己管理或經手的貴重物品,公司高管或員工通過各種方式(比如偽造單據、虛開增值稅發票、虛報差旅費用等)直接或變相截留、騙取、轉移公司的貨款或資金。
     大陸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侵占公司財物達到5千元,便可刑事立案,其中侵占公司、企業財物1萬元(上海地區1.5萬)以上的,屬於金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10萬元以上的,則屬於金額巨大。但是還要追究主觀要件,是否有非法佔有公司財物的直接故意。
     本案王某被指控侵占公司十萬多元貨款,其金額已構成金額巨大。且他的行為已達成公司高管直接或變相截留公司貨款的情形。
     非法證據排除定案
     鑒於以往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動輒刑訊逼供,甚至違法取證,是時有所聞,大陸這次修訂刑事訴訟法,也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新增加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則。
     主要區別在採用刑訊逼供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刑事訴訟法修訂之亮點,是大陸第一次在全國人大立法的層面,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規則,是刑事訴訟立法的重大進步。
     在修正後,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今後應當排除且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由於本案王某目前尚處在檢察院起訴階段,預估法院審理階段將在明年1月1日以後。修訂後的刑訴法規定了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並規定了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式。故法庭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
     新修訂的刑訴法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訊問全程錄音錄影規則等一系列的規定,將貫穿於偵查、起訴以及審判的各個訴訟階段,而且加強了刑事訴訟程式中的人權保障,實現刑事訴訟中的程式公正。
     呼籲刑法改革的義大利學者貝卡利亞(Cesare Beccaria)有名的立論:「法律折磨你,因為你是罪犯;因為你可能是罪犯;因為我想你是罪犯。」一旦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就可以避免陷入這樣的困境,而減少冤假錯案的產生。(作者單少芳是上海律同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瑞霖是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本文不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及律同衡律師事務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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