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許多犯罪者為避牢獄之災遠走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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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部分在金錢耗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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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落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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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揹著案底的「台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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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的下場不是被逮就是向大陸公安投案。從《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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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240人循此管道被遣返台灣。
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科長顏旺盛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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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6月25日《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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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至少向大陸公安部提供570多名通緝犯的資料。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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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逃到大陸的台灣通緝犯不只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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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刑事警察局掌握確切線報,才會向大陸公安部請求協助。
根據各縣市警察局彙整到刑事局的情資,算得上是「上轎」(意指頗具分量)的通緝犯,往往帶著大筆金錢潛往大陸,在沿海一帶做生意,開賭場、KTV、桑拿等;也有些根本沒錢,就是到大陸投靠兄弟,「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日子」,最後只能主動向大陸公安投案。
對主動投案的通緝犯,台灣警方都要求他們自己買機票回來,回國到了機場,再由境管部門解送歸案。有少部分人真的沒辦法了,連家屬都不理會他們,刑事局才動用公帑派人去帶回來。
負責對口福建省公安廳的偵查科兩岸組警務正蘇信雄表示,在福建的台灣通緝犯很多,但這些人居無定所,大陸公安不見得都能抓到,如果台灣通緝犯主動向公安局投案,兩岸就啟動徵信機制,先互傳指紋卡、照片口卡,確認身分後,才接受返台投案。這類台流都是在大陸已走投無路,才會乖乖束手就縛。
蘇信雄就遇過很可憐的通緝犯,潛逃大陸多年,罹病無錢就醫,家人對他早就死心,不理不睬,這種通緝犯被抓回來時,面有菜色,渾身上下一毛錢也無,回台坐牢,都很慶幸能活著回來,覺得在台灣坐牢都比在大陸流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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