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工會會員遭除名應有陳述機會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工會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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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工會會員如果要被停權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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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給予該會員陳述的機會。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提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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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12條第7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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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停權及除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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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2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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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的停權及除名規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李俊俋在提案中表示,工會會員停權及除名處分,對會員身分影響很大,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396號及第491號解釋文,影響身分權的獲得、喪失、變更等事項,應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被處分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並給予被處分人最後陳述機會。因此,增訂第26條第3項規定,「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勞工的勞動結社權。全案今天下午經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此外,立法院院會下午也修正通過勞基法第14條,原條文規定雇主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國民黨立委李彥秀認為,目前對於惡性傳染病之認定並無明確認定標準,所以將「惡性傳染病」修正為「法定傳染病」,還必須「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勞工才可以不經預告中止契約。不過,如果雇主已將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1051101(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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