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院釋法 誘拐兒童最重可判死

中國大陸最高法院22日公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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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兒童視為偷盜、醫護或社福機構出賣兒童則以拐賣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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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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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死刑。北京青年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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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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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使其脫離監護人視為「偷盜嬰幼兒」。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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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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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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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按大陸刑法規定,該罪情節特別嚴重,可判死刑。報導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表示,2015年,全大陸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853件,判處刑罰1362人,與2012年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至11月,全國法院審結618件,判處刑罰1107人。「但是,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適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爭議,亟須明確」。上述負責人表示,「比如什麼是偷盜嬰幼兒出賣?如何區分正常的婚姻介紹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犯罪的界限?實踐中認識不一」。報導說,對出於結婚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或者出於撫養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員、親友參與的,「解釋」規定,對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釋」還明確,以介紹婚姻為名,非法扣押婦女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或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1051223(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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