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社會住宅弱勢保障比例增至3成

立法院今天三讀《住宅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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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社會住宅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之保障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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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行的1成拉高至3成。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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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公益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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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愛心房東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的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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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租金收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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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額度最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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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地價稅。弱勢者現有承租房屋如是違建,三讀條文亦訂定3年「緩衝期」,期間內亦可申請租金補貼,以確保弱勢權益。然同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修法也規定,主管機關未來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收益,得做為社會住宅興辦費,不受《國有財產法》應收歸國庫限制。院會今亦通過附帶決議,住宅法立法目的不僅應解決都會地區青年及弱勢民眾住宅需求,更應兼顧偏遠及離島地區民眾之居住正義,避免因資源分配不均,過度集中於直轄市及都會地區,擴大城鄉差距。主管機關應每半年定期公告中央政府補助各地方政府住宅相關經費,以及各地方政府預算執行狀況,並針對財政能力不佳縣市建立適當經費補助標準,不應以競爭型計畫限制偏遠及離島地區之發展。另外,有關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主管機關應協助寬籌經費、人力。涉及承租者申請資格、程序、租金計算、分級收費、租賃與續租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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