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頭市場》科技業上櫃規定,加強管制

為協助科技事業發展並兼顧投資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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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中心修正科技事業申請上櫃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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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科技事業之股票應強制集中保管對象擴增至申請公司之總經理及研發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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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延長科技事業所有應強制集中保管人員之集中保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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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屆滿一年始得領回其提交集中保管股票之二分之一、屆滿二年始得全數領回。櫃買中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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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科技事業所開發之技術或產品具高度研發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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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技術或產品能否順利上市銷售或其市場性尚待時間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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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度維持發行公司之研發動能及其內部人與重要經營團隊之穩定性,故將科技事業之股票應強制集中保管對象擴增至申請公司之總經理及研發主管,並延長科技事業所有應強制集中保管人員之集中保管期間至屆滿一年始得領回其提交集中保管股票之二分之一、屆滿二年始得全數領回。此外,為避免科技事業於上櫃掛牌時因淨值偏低而變更交易方式為預收款券,故要求其申請上櫃時之淨值應維持一定水準,因此,增訂科技事業申請上櫃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淨值應不低於股本的三分之二。(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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