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王靜瑩和前夫陳威陶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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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請求陳威陶返還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的房屋。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陳威陶返還房屋確定。
最高法院另維持二審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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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陳威陶自民國99年3月4日起至還屋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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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給付新台幣3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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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返還借款145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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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棟房屋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與逸仙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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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靜瑩提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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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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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陳威陶婚後同住屋內;但法院判決2人離婚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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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陶卻仍住在屋內,因而要求陳威陶搬出房屋,並返還曾向她借的345萬元。
王靜瑩主張,陳威陶雖曾繳付多年房屋貸款,但款項是夫妻關係中應分擔的費用,且自己從婚前起都有按月償還房貸,甚至在98年間經濟負擔沉重時,仍向銀行借新還舊償還房貸,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陳威陶則主張,房屋是借名登記在王靜瑩名下。
法院一審認為房屋無借名登記,判決陳威陶應返還房屋,並從99年3月4日起到還屋前,每月給付王租金3萬2000多元,並返還借款345萬元。10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