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認為遠通電收建置eTag收費系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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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約在民國102年2月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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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遠通賠償新台幣1億4250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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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定遠通違約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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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計算後應賠7125萬元。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認為遠通電收建置eTag電子收費系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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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未依約在102年2月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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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延遲285日才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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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遠通電收應賠償每日50萬元、共1億4250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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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提告求償。遠通電收則表示,原本的扣款工具為紅外線車內設備單元(On Board Unit,OBU),但為了提供更好的電子收費服務,於100年6月向高公局提出以eTag為主的「ETC整體解決方案」。遠通電收指出,在101年10月間,高公局認定遠通未完成收費門架已經違約,卻沒有給予改善期,且合約當中規定違約金在建置期間為每日25萬元,正式營運後才增至50萬元,且建置期間違約,並不影響系統營運,認為應減少每日所需賠償的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遠通違約屬實,導致高公局必須採用高成本的傳統收費方式,而遠通電收每年賺取的代收費用以億元起跳,認為每日違約金25萬元合理,因此判遠通須賠償高公局7125萬元,全案可上訴。1050606(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