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會企業 正展開創新

     一種新的社會平衡力量「公益」+「企業」+「志業」的新結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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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文明「社會關懷」已經開始了。整合工作、社會與企業的新營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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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資源與能力的人會發掘社會底層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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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企業會關注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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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者會關注社會的利益大於政黨的利益。透過公益銀行提供微型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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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志工負責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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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微型創業模式,形成特有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在彌補政府稅收不足、公部門能力未殆下,運用社會概念創造企業的運作,保障社會的空缺。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最早由西方發達國家提出,近些年來這一思想廣為流行,《財富》和《福布斯》商業雜誌在企業排名評比時都加上了「社會責任」標準,在西方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是非常重視。而對那些為人服務的企業來說,社會責任創新是他們最應該考慮的問題。
     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日漸升溫,理論研究不斷深入,社會責任化趨勢日益凸顯。從公司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產生的經濟根源是生產社會化。在合作中,無論如何精巧的制度設計都會出現相對的重疊或空白,需要合作者主動承擔協調或彌補的責任。
     誠然,制度的缺陷可通過道德彌補,而道德的缺陷卻無法通過制度彌補。由此就產生了由具體到抽象的社會責任形式和理念。
     社會責任如何創新?
     目前在國內企業社會責任創新主要呈現出兩個方向。第1個方向是社會責任的行業創新:行業的特點決定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其他行業的不同,所以,行業創新的核心是將社會責任與業務融合。首先,企業充分發揮業務優勢,履行責任;充分發揮責任特色,促進業務。譬如,電信行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個特色議題,是應對氣候變化。因為電信行業可以提供語音、視頻溝通的技術,減少出行,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因此,應對氣候變化的浪潮越熱,對電信業務的促進作用也越明顯。
     第2個方向是地域創新:即企業結合所在地區的特點,推出有針對性的責任策略。以捐資助學為例,地處城市的企業可關注打工子弟;地處農村的企業可關注留守兒童。打工子弟和留守兒童問題看起來很像,細想則有很大區別。前者重點是教育機會、社區融入;後者重點是親情關懷。因此,企業在設計此類公益項目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到所在地的特點,找到創新的切入點。
     對誰負責、負什麼責?
     有人提出這樣的觀點,企業在照章納稅之後,就算完成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就沒有必要再去承攬其他社會義務。企業如果負有太多的社會責任和道義感,這類企業肯定長不大,成不了大氣候。還有人認為,企業首先要為自身的生存與發展負責,然後才能考慮到社會。這些觀點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思維方法似乎並不全面。企業是否僅僅是一架機械運轉的機器?企業具不具有人性化?市場經濟下的企業到底都負有哪些責任?的確是當前我國社會值得認真研究和討論的話題。
     無庸置疑,企業的首要任務是創新和生產,企業應當是社會物質財富的創造者,企業的主要目的是給社會提供物質產品也包括精神產品。企業是支撐人類社會生存的基本經濟單位。企業如果失去了生產和創新功能,那麼企業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本價值。
     因此,任何企業的第1要義是搞好生產,創造出市場效益,爭取為社會多納稅,實現它對社會的經濟責任,這就完成了它的主要任務。至於說企業的其他社會責任,有人認為是第2順位的事情,可以稱之為「份外」的事情。譬如,如何保障職工的勞動權利,要不要教育職工,要不要從事清潔生產和保護環境,要以企業的發展程度來定。如果企業有經濟實力了就可以考慮,如果沒有就顧不上了。
     企業要不要承攬經濟責任之外的社會責任還取決於體制因素,在不同社會制度下企業有不同的表現。企業責任的變化以政府變革的程度而定。如果在經濟體制上,仍然實行計劃經濟,那麼企業的社會責任既是無限的又是有限的。如果社會仍然是一個「大政府、小社會」的模式,那麼企業的確不需要承擔多少「份外」的社會責任。
     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就是一個大企業,企業實際上是政府組織的一部分,企業不僅擔負起生產的任務,更肩負著對勞動者在生產之外的一切生活保障。在計劃經濟下,企業不僅是生產組織和經濟組織,更是行政組織、教育組織甚至軍事組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全能政治在政府的解構,政府在社會中的全能角色也在發生變化,企業與政府逐漸分離,企業對政府的一部分責任也在不斷剝離。
     到目前為止,國內各類企業不管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基本上實現了政企分開。在國有企業與政府指令逐漸分離的同時,企業身上所肩負的許多社會責任也在不斷地推卸,許多國有企業已經將職工的養老金發放交給了社會,不少學校、醫院、服務機構也實現了社會經營。
     從整個趨向看,經過20多年的改變,國有企業逐漸走上了獨立經營的道路。計劃經濟下形成的企業辦社會現象逐漸消失。民營企業或股份企業中的人員關係變得更加明晰。只有進行這種變革,政府的國有企業才能輕裝上陣,才能具有市場競爭力。因此,對國有企業來說,20年來改變的表現主要是企業減負。
     但也必須同時看到,市場經濟下的企業與社會也有著千絲萬縷般的連繫。企業來自於社會,也必將還原於社會,這是一種新形勢之下的社企關係。企業的生生死死,發展壯大或被淘汰出局,都要有社會來承接它失敗的代價。更主要是,社會是企業的生存環境,沒有一個好的環境,企業也難以生存下去。
     因此,企業與社會有一個共榮的關係,市場經濟下的企業與社會甚至有著更密切的關係,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企業要通過納稅和繳費的形式來履行應盡的社會保障的責任,增強社會的保障能力。
     企業與社會的共生關係
     企業越成功,社區就越繁榮;反之,社區越繁榮,企業就越成功。通常而言,某個社會問題與企業的業務關係越緊密,利用企業的資源和能力造福社會的機會就越大。
     社會責任產生的社會根源是貧富差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兩極分化,不可避免地擴大了貧富差別,當差別達到 一定程度,就不僅威脅社會穩定,而且危害市場經濟機制本身的正常運行。
     對此,需要社會各界以社會整體利益、全域利益、長遠利益為重,縮小差距、防範風險、化解矛盾。在此,企業的社會責任首當其衝。
     社會責任是倫理道德的最高境界,也是法律規範的基本原則。社會責任融法、理、情於一體,引導社會成員及政府官員講道德、守規則,培養對社會負責的良心,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以社會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促進國民經濟與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既不因眼前的利益而離經叛道,又不為局部的損失而患得患失。
     企業的社會責任既是市場經濟商業道德精神的集中體現,又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法律作為一種以權利義務的設定和制衡來調整一定社會關係的社會規範形式,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利於我國企業見賢思齊,主動踐行社會責任,維護企業的社會公共形象,提升企業管理水準與核心競爭力。同時,全面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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