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聽到「殯葬」二字往往避之唯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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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觀念多停留在早期喪葬習俗、負面、忌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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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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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內政部為匡正民眾正確殯葬觀念於民國91年7月17日所頒定之「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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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完全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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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甚者在日常生活中之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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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已觸法。而以一般民眾最常觸犯「殯葬管理條例」之違法態樣為「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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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必須認識針對濫葬之行為法態樣及相關罰則規定。早期台灣埋葬文化強調入土為安、風水、方位觀念,因此,在辦理先人之身後事,多會考量能符合風水及方位之土地埋葬。但能同時符合民眾需求風水及方位之墳墓用地少之又少,因而多半會往公墓以外土地或自家土地使用,造成濫挖、濫葬現象。內政部為統一規範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等問題,於72年11月11日公布「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已廢止)」,其允許私人墳墓,係指私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營葬或在私有土地上設置,供特定人營葬之設施,惟在91年7月17日公布施行之「殯葬管理條例」已明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因此,民眾如恣意在自有土地上從事埋葬屍體之行為,即已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墓主需受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現行「殯葬管理條例」並規範不得將先人撿骨再為土葬,起掘後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民眾如未遵守上述行為亦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0條,處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於該條例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之墳墓修繕,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所指「修繕」,係指就原有墳墓形式,採用原用或相近材料進行部分修護,而不增加高度、擴大面積且非重新撿(洗)骨再葬者。違反者並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處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民眾因停留在對於殯葬法令之不熟悉或不瞭解之情形下,而在無意間亦是最常觸犯相關規定之行為,因此,建議民眾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在行為前,可至高市殯管處網頁查詢相關法令或來電洽詢,減少觸法可能性。(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