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就押 可能違反人身自由

     馬英九總統昨日表示要讓酒駕者最多失去二十四小時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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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說法被法界人士認為有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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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酒駕者若未達公共危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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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不可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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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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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令總統所說採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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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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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也不可行。
     資深司法人員認為總統立意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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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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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並不在預防性羈押的列舉項目之內,不能讓執法人員違法行事,應該俟完成修法將酒駕列為預防性羈押之列,才能名正言順的照總統想法去做。
     法務部官員說,不清楚總統發言內容,無從評論,但認為總統應該可能只是對於酒駕作政策性宣示;至於將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的修法草案,法務部會在立法院下會期送審議。不過,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對於酒駕可採預防性羈押仍有意見,雙方仍在溝通中。
     官員說,依法酒測值超過零點五五,才構成刑法的公共危險罪,才能移送地檢署,這種情況,才有所謂檢警偵辦犯罪共用廿四小時的「空間」,當事人假使不滿意,但也無話可說。
     至於酒測值零點廿五以上未達零點五五的酒駕者,現行只能處以行政罰,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檢警偵辦犯罪共用廿四小時的對象,所以若要對其人身自由拘束廿四小時,顯然有違法之虞。
     官員推測,過去檢察官不會要求警方將酒駕者移送地檢署,但目前警方執法嚴格,檢察官有時也會要求警方將酒駕者移送地檢署,可能是這個因素才讓總統有這樣的言論;但官員表示,若要如總統所說「讓酒駕者最多失去二十四小時的自由」,必須儘速完成修法,否則目前不可斷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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