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過勞死列軍人因公死亡事由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

包裝設計公司

,增訂「過勞死」為因公死亡的事由,

西屯新式紋繡教學

,並明文列為軍人因公死亡得申請撫卹的事由之一。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江啟臣日前提案,

台中 廣告設計

,鑑於公務人員撫卹法早在民國99年修正,

台中聖賢堂

,將「過勞死」列為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事由之一,

員林紋繡教學

,但軍人撫卹條例遲未修正,

西屯新娘秘書教學

,導致撫卹實務無以為據,

台中 CIS 設計公司 推薦

,因此修正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條文,

西屯新娘秘書教學

,將「戮力職務,

東區商圈

,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明文列為軍人因公死亡得申請撫卹的事由之一。江啟臣提案指出,因長期慢性疲勞誘發的猝死,大都已有疾病存在,卻不自知或不以為意,任由疲勞蓄積,例如因長期加班工作過於勞累,猝發急性循環系統疾病,這類疾病俗稱「過勞死」,然而,如果不是在執行職務時,或非於公差期間或在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在撫卹實務判定上,常因是否屬於因公死亡,發生爭議。江啟臣認為,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早於民國99年修正,將「過勞死」列為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之事由之一,然軍人撫卹條例遲未修正,因此提案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明文列為軍人因公死亡得申請撫卹之事由之一。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前審查法案時,國防部也支持這樣的修法,最後全案只在些微的文字修正下通過初審。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本案。1050426(中央社),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