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泰國女代孕來台產子 女遭起訴

新竹陳姓女子前年仲介一名陳姓男子向泰國購買不明女子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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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找來另名泰國女子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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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來台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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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新竹檢警依違反人工生殖法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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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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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得知年約40歲的陳姓男子想以代理孕母之方式傳宗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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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10月,仲介陳男以泰銖16萬至18萬元購買年籍不詳之泰國籍女子之卵子,泰銖115萬元作為代理孕母。陳男同意後,於去年底、今年初前後兩次搭機飛往泰國取出精子,與購買來的卵子以人工生殖方式結合為受精卵2顆後,先進行冷凍保存;去年7月間,找到同意擔任孕母的泰國女子後,前往柬埔寨某醫院,將受精卵解凍後植入該代理孕母子宮。代理孕母事後返回泰國,不久到醫院檢驗,確認有1受精卵成功著床,懷孕期間,陳男每月支付泰銖3萬5000元給代理孕母。代理孕母計算好預產期,於今年3月4日以觀光簽證來台,先投宿在新竹某旅館等待生產,當月31日於新竹某醫院順利產下小孩,而此生產過程全由陳男在旁照料,2人也約定代理孕母返回泰國後,還可獲得泰銖20萬元酬勞。然而,負責接生的院方認為有異,主動通報內政部移民署新竹市專勤隊,經調查後發現,陳男與產婦並非夫妻,且陳男也坦承是為了要傳宗接代,才會找陳女仲介找代理孕母。檢警找到幫忙仲介的陳女,她坦承收受10萬元佣金幫忙完成這次尋找代理孕母的交易。然而檢方指出,人工生殖法第31條規定,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胚胎買賣或居間介紹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委託者陳男和代理孕母並無罰則,但負責仲介的陳女則被依人工生殖法移送法辦。1050503(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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