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放貸非法吸金近4000萬 前農會職員判4年

56歲婦人江錦惠,

高雄船上活動

,曾任職台中地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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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自94年至102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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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貸、投資債券或農會需要業績等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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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給付年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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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金近4000萬元,

桃園到府估車

,被害人原告詐欺不成立;台中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4年徒刑。判決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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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女自94年至102年間,以借貸、投資債券或需農會業績等名義,向方姓、羅姓、江姓等14人,非法吸金達3927萬元,約定年利率12%,江女起初有依約給付利息,後來付不出利息,部分被害人控告江婦詐欺罪,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被害人改依違反銀行法重提告訴。江女辯稱,為單純私人借貸,部分有約定利息、有的沒約定,有約定利息最主要是感謝朋友相挺;再者,約定12%年息,也非銀行法構成要件,銀行定存利息差,需資金者如有約定利息,依民間習慣很容易比銀行定存高,且支付利息者僅10餘人,應非銀行法管制範圍。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其為江女狡辯之詞,銀行利率低時,民間只要給予稍高於銀行利息,則存款趨之若鶩湧進,這就是銀行法規範的精神,被告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且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利息,即違反銀行法規範。且江女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與多數被害人和解,判處4年徒刑。(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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