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條例 實驗期最長延為1年

金管會訂定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列預告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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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主委李瑞倉24日下午親自主持回應應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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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其中原訂實驗期6個月得申請延長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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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3個月延長為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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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最長實驗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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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增加輔導創業及經營調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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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國居民者可在台灣設立公司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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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控管相關風險。至於業者提議改由行政院設跨部會辦公室來主管金融科技創新,金管會回應此為金融業務創新為主體,主管機關即是金管會;另外,實驗必須採事前申請核准制,是參採英國及新加坡的作法,不採納業者建議的「申報生效制」。申請實驗一定是涉及特許金融業務,若不涉及的即不用申請,所以金融科技創新亦不採取負面表列的方式;一旦申請獲准者若中途要更改實質內容,必須中止實驗,再另提出新的申請案,但若未涉及實質內容,則由金管會酌予考量其變更的部分,得延長實驗時間。(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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