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發布解釋令,
網站優化
,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產後一年內哺餵母乳及餵哺牛乳者,
手機版網站
,在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原則上不可上夜班,
口碑行銷公司
,保障產後女性勞工的生活作息正常。勞動部勞動條件司說明,
網路行銷公司
,今天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
網路行銷公司台中
,有關禁止女性勞工在「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的規定。所謂哺乳,
口碑行銷公司
,不限於哺餵母乳,
關鍵字行銷
,包括餵哺牛乳等在內,
關鍵字優化
,原則上為產後一年,但須尊重女性勞工的自主權及工作權,因此仍視個別勞工情況而定。勞動條件司強調,女性勞工如果是在自由意志下,親自提出在產假後恢復出勤至產後一年內,「不須在夜間親自哺乳的證明,可依第49條第1項規定從事夜間工作,即日生效」。「由女性勞工親自簽署聲明書或切結書,可作為證明文件,格式不拘於特定形式,但雇主絕對不可有強迫產後女性勞工簽署,並要求一定要接受夜間工作的情事。」勞動條件司指出,對於產後一年內的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是否符合規定,雇主仍負有舉證的義務。勞動條件司提醒,上述有關證明文件,雇主應在事前妥備,雇主如果是在勞動檢查後才請女性勞工補提供證明,則不予認採符合規定。1050308(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