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廣場專欄-只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

法治國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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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維護人民權利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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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站在「人權的角度」而為裁判。而所謂「人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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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對抗政府統治權的集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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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亦是司法獨立性的觀察重點。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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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一味站在捍衛行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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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是法院;而是另一個行政機關的衙門;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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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法院。台灣的行政法院遭人詬病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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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的法院,即在捍衛人民權利,是對抗欺負人民的行政機關的維護者,其角色很重要,為法治國家的代表,正義裁判格局,無人可以倫比。但我們的行政法院,可能還有些人停留在舊認知系統,甚至有部份的行政法院,還與行政機關,形同攣生體,或是下屬單位。似乎沒有達到此種應該要分離、分立與獨立的角色定位,自我矮化,殊屬定位錯誤。台灣的行政法院,被戲稱為「駁回法院」,有別於「人權法院」,頗引人詬病,也令人憂心。尤其是在證據清楚的狀態,還可以袒護沒有證據的一造,就一個法治國家以證據為核心的裁判,真的是匪夷所思。檢驗法院是否獨立性,其實,最簡單的方法,就應該以「證據」為評審標準,對於證據認定,是非曲直的判定標準,採證據為核心,就是人權的保障。捨此不由,而以逸出證據以外的「想法、觀點」為判決基礎,就是「恣意」,也是司法裁判權的「濫用」。嚴重者,尚且會構成枉法裁判罪。課稅基礎要負舉證的責任首先,在稅法案件,國稅局如果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的內涵,這是違反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因為課稅的基礎,也要有證據,要負舉證的責任,即必須要有租稅調查證據的程序,而這應該是國稅局應履行的證據調查程序的法定義務,倘沒有此正當程序,就無從發稅單。沒有證據調查程序,憑空發稅單,這就違反證據程序。證據法第二個重點,就是要有「待證事項」,及「證據資料」,及「如何論證」此三項。而待證事項,就是稅捐稽徵法的「構成要件」,對這個待證事項的存在數據,就是證據。證據法的三段論法,大前提就是待證事項,小前提就是現在存在的證據,其間的關連,即為推論。三段論法,從大前提到小前提之間的推論,就是從證據資料與法條的待證事項之間的關聯性的比對,如拿證據而為比對,顯示出敬師禮的性質,全部都是贈與的話,就沒有認定贈與以外的模糊空間。國稅局竟採「切一半」認定在2015年2月25日我旁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王立杰法官兼審判長審理的一件稅法案件,我關心的是在於證據與論證。國稅局按照所謂的問卷證據,全部是贈與,無一件是所謂的學費。但國稅局竟稱,固然問卷證據是贈與,但渠等竟然表示其課稅認定,係採「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來觀察」,而認定出一種與證據全然悖離的「莫須有」認知。採這種「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在任何法治國家的證據法,是找不到的,這顯然是違背證據法則的恣意。證據顯示是敬師禮是「贈與」性質,國稅局竟然只採用「切一半」,「其中一半的人」可以認定是贈與;而「另外一半」,則國稅局竟用「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變成說這另外一半的人,他們的敬師禮改變是學費。證據法則不容自相矛盾至於補習班的學費性質,會要「有給付標準」,才跟著會「有對價關係」;反之,若是贈與性質,則根本屬「無給付標準」,隨人高興的致贈,自然不會是「有對價關係」。因為證據法則,不容主張與證據有自相矛盾的出現。但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無中生有,自行製作事實不存在的事項,甚至變成是證據資料,就會涉及偽造證據、偽造公文書、不實登載的瀆職罪。這就好比證據顯示全部的,都是白的,但國稅局只採用其中一半的人是白的;竟然用「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這個變色器,就可以把它轉變成黑色的。如果此可行的話,亦可轉成紅、橙、黃、綠、藍、靛、紫,不是可以變化萬千?這種「變色器」,不是證據法則,在威權時代,這個「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說穿了,就是統治者的栽贓器,搞「指鹿為馬」,「玩法弄法」,導出「冤案、假案、錯案」的恣意法寶,就是「老大講了就算數」,不需要證據,也不要事實認定,這是人治的隨意。如這不是恣意,那什麼才叫恣意。我們學證據法學者,卻從來沒看過有「經濟實質的宏觀的角度」!這顯是極其恐怖的恣意。認事用法均應受證據拘束法治國家的法庭,就是要仰賴「證據」,建立裁判的基礎。有證據,始得認定事實。沒有證據,臆測或主觀偏見,均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任何的法庭,在認事用法,均應受證據的拘束。我國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據法律,除構成要件外,也包括論證程序,即證據法則,才能認定構成要件中的事實。如果法院認定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性,不靠證據;竟是靠「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來看,則這就不是法院的認定方法。租稅證據法是稅捐稽徵法的核心方法,因為沒有「租稅證據法」,就沒有「稅捐稽徵法」;沒有稅捐稽徵法,就沒有所謂的人民權利的法律保護,那就會無法無天。而沒有法律保護,還有什麼憲法的保護落實!這樣的法庭,也沒有所謂的人權保障!稅捐稽徵法恐被機關濫用沒有租稅證據法,稅捐稽徵法就會流於被機關所濫用。因為,證據法是任何法律的一個確保,也才是人民權利保障的方法,證據法的落實,就是實質的憲法,如果不講證據法,明明有證據,還要用「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法官也採此,就不用有法官的良心與智慧,在「經濟的實質的宏觀角度」操盤下,那還屬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嗎?一般人認為率由舊習,行政法院也發生過支持國稅局的荒謬論點。但王立杰審判長,曾代理過北高行院長,其位資深。如果這一庭的判決,能夠堅持站在證據角度,排斥國稅局者荒謬的「經濟實質宏觀角度」,則這一庭的裁判,將影響到台灣未來法治是朝向證據裁判的新里程碑,抑或仍是行政機關以「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的非以證據裁判的單位。我國法院的定位,應該要深刻反省,以邁入證據為中心的獨立判斷者而為觀察。(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臺灣大學證據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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