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4千合作社有限度供非社員使用

合作社法「故宮條款」去年修法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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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天進一步通過「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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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全國4000多個合作社為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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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有限度提供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法修法源由是國立故宮博物院過去自行把國家文物複製品與餐飲銷售與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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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自家消費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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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90年到97年間甚至把新台幣1.7億元盈餘私自分配給員工,引發社會譁然。故宮遭指自肥、規避營業稅,面對內政部與審計部亟欲追回款項,仍堅持依法辦理,促使立法委員提案修法。內政部表示,合作社法繼去年完成近66年來最大幅度修正後,內政部進一步於部務會報通過「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讓全國4000多個合作社為發展需要,可有限度提供非社員使用,以維持合作社生存發展與競爭力提升。內政部說,合作社業務原規定不得提供非社員使用,缺乏適應社會快速變遷彈性應變機制,影響合作社生存發展,經參酌國際合作事業潮流趨勢,配合法規鬆綁政策,開放合作社業務可有限度提供非社員使用,以利國內合作事業發展。根據「合作社法」新修正條文,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除了經主管機關許可,「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50%。如果為合作社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業務,限制不得超過營業額30%。內政部說,這次訂定重點,除規定合作社得提供非社員使用業務項目、業務範圍及業務限額,對合作社提供非社員使用的業務收益,規定應全數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員;合作社解散後,應優先捐贈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以取之社會,用之社會,協助政府推展合作事業用途使用。另外,內政部也明確規範公益金應供社會福利、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教育訓練與宣導用途使用,不得移為他用,引導合作社正確使用公益金。內政部說,「合作社業務提供非社員使用辦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近日發布施行,期望透過辦法實施,為合作社營造友善發展環境,讓合作事業更蓬勃發展,造福社員。1050616(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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