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84 走國道內側挨罰

     張姓男子在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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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時速84公里的速度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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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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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速度未達最低時速100公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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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不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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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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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判決敗訴。
     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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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是在今年4月12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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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行駛於國道3號高速公路北上339.2公里的內側車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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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車道是超車使用的車道,最低時速須達100公里,國道警察巡邏發現,張男的車速才84公里,立刻以占用內側超車車道行駛逾3公里,影響他車,於是將他攔下開單。
     事後,台南市監理站對張姓男子裁罰3000元,並違規記點1次。張不服,申訴無效後,轉向台南地院行政庭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是經過收費站減速後,才行駛於內側車道,質疑有執法過當情形。
     但法官朱中和查驗錄影帶,發現張男係在車況正常之情形下,持續以行車速度84公里占用內側超車車道,而且行駛逾3公里而遭攔停舉發,並非一時占用,張男被查獲地點已經離開收費站將近三公里,且經過收費站後的路旁,也設有速限標誌,張男確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之違規事實,判他敗訴。
     事後雖然當事人發現判決書將高速公路內側最低時速100公里寫成110公里,法官朱中和指出,這有可能是警方移送時誤載,但基本事實不變,此點錯誤並不會影響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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