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承審後未經言詞辯論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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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所有權已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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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農以13名地主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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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顯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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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去年7月高雄高分院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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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同法官仍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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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去年12月審結又遭二審發回。二審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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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被告接受土地遺贈同時已一併承受耕地租約權利義務,在375減租條例第25條及民法第425條均有明文規定。潘農說,依二審法官見解,他只要與13名地主確認租賃關係還在,就可主張優先購買權。由於一審法官2次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原告之訴,案件因此1年多未開庭,讓潘農有苦難言,還讓他額外付出2次上訴律師費,更令他不解是,二審撤銷理由,其實是所謂「買賣贈與不破租賃」社會通念,法官應該知道。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施柏宏指出,本案屬簡易訴訟上訴案件,本來即可不開庭審理,原審判決雖兩次均被上級審給撤銷,但所提出理由皆不盡相同,並非故意不審理,因此審理並無瑕疵。據指出,第1次雄院法官認為土地已被13名地主賣出,應以最新地主為被告,第2次則以13名地主是被贈與土地,並沒有承受租約權利義務,駁回原告之訴。潘農則說,現在案件又發回給同一法官,只希望法官能夠開庭,讓他們當庭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