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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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配歸化財力證明。(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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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配歸化財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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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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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外國人歸化須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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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規定限制。現行規定歸化須「品行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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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民團質疑過於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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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朝野立委修法也改為「無不良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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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須邀集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無不良素行」的認定,並定期檢討其機制。對於現行申請歸化時需提出放棄國籍證明,然實務上卻出現放棄原屬國籍後無法取的中華民國國籍之情況。修正案也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使得喪失原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國籍的證明。至於外配如被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修正條文也增訂,內政部也應召開審查會,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保障外配權益。(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