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錢變抓賄工作費 候選人判無罪

去年台東縣海端鄉縣議員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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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候選人涉嫌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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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稱賄款是「抓賄選」工作費。法官審理採信黃員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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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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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已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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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研擬補強上訴理由。今年初立委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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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警方、調查站接獲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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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將在海端鄉全面買票,並且樁腳的錢已經發出。台東地檢署指揮台東縣調查站、台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和關山分隊,總計動員百餘人員前往海端鄉查賄;意外查賄縣議員補選的黃姓候選人涉賄。黃姓候選人交給余姓、杜姓、田姓3選民新台幣5000元,以及一張黃員親筆寫的領據,上面載有「茲領到余女士 (黃員的妻子)提供縣議員補選時查察賄選的工作費5000元整」,議定如遭查獲賄選時,要辯稱5000元是幫忙抓對方賄選的工作費,不是賄款。檢察官偵辦時,黃員堅持是「請對方抓賄選的工作費,並非賄款」,遭到檢察官羈押2個月後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台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3名拿錢選民是林務局台東林管處工作人員,擔心退休金不保,才做出不利的說詞,採信他們拿的是「抓賄選」工作費,而不是賄款,判決黃員無罪。「荒謬」,當時參與承辦的警調人員,聽到黃員判無罪,感到不可思議,1名調查員說,「拿錢的都坦承是賄款了,怎麼會不叫賄選」,日後候選人如交付賄款時,都開立領據,辯稱是工作費就可脫罪了。105080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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