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生門?幽靈車?台中市第二警分局文正派出所許姓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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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15日在五權路與篤行路口攔查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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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一男駕駛遭吊扣駕照仍違規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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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開單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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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去年底收到彰化監理所未如期到案裁決書的陳東閔卻矢口否認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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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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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認定警方未拍照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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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不足,裁定撤銷原處分免罰。根據判決書,開單的許姓員警向法官表示,前年開單告發「陳東閔」被吊扣駕照仍駕車,駕駛出示身分證,他用警用小電腦查詢,核對確認照片為駕駛本人才開單;當時他正準備回派出所,錄影設備沒放車上,開單時雖未拍照或錄影存證,但認為遭他人冒用簽名的機會不大。由於罰單未在應到案日期8月15日前繳納,彰化監理所依規寄出裁決書,但收到裁決書的彰化縣男子「陳東閔」卻表示,寄給他的罰單,違規車輛根本不是他的,他也沒有簽到這張違規罰單,連車主是誰他都不認識,因此向法院主張監理所罰鍰12000元、吊銷駕照且1年內不得考照的處分應撤銷。違規車輛的江姓女車主到庭時則強調車子一直在她身邊,她不認識陳男,車子也未曾失竊或外借他人,連進保養廠人也不曾離開,而且還會記錄車子里程數,從未收到不明罰單。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本案時,仔細審理彰化監理所提出先前陳男的違規舉發單,比對兩張罰單的簽名,但無法確認是否是同一人的簽名,亦審閱警員職務報告書、汽車車主歷史與車籍詳細資料,均無法確認原告「陳東閔」就是舉發通知單的違規駕駛人本人,認定警方當時開單時未拍照錄影,舉證不足,撤銷監理所處分。所以去年夏天到底是誰違規?資深員警表示,實務上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鮮少現場拍照舉證,若車主與陳男出庭時所言屬實,極可能「陳東閔」身分遭冒用,江女車牌也遭偽造成為AB車,違規者被交警攔查時只需要態度配合,警方也沒轍。所長章鈞傑表示,員警當天開單前,有確認違規人身分、也詢問車籍資料,確認駕駛陳述無誤之後才開單告發;許警到法庭僅針對法官提問陳述作答,並不清楚為何陳、江雙方說彼此不認識?法官自由心證所做判決必須尊重,未來將盡量要求員警開單時在合情合理的情況下拍照錄影以資佐證。(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