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犯槍殺小隊長 死刑改判無期 遺孀心寒:司法已不能保護人民

     台南市白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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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毒時遭毒犯李國麟開槍射殺;一審被依殺人罪判死刑;但台南高分院依兩國際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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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被告無期徒刑。
     林宏星的遺孀林怡華得知判決後表示:「台灣的司法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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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不能保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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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該相信什麼!」。她說:「就像方小弟割喉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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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文欽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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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根本不能保護被害人!」
     判決指出,白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林宏星,追查李國麟(43歲)販毒集團,去年4月12日上午,林宏星率3名偵查佐持搜索票前往台南市官田區一處出租學生套房,準備進行逮捕行動。李國麟拒捕,隔著房門朝警開了10槍,其中4槍沒擊發,1槍打中林宏星左胸,林中彈送醫不治;警方還擊23槍,李的左腹和左大腿各中1槍,送醫撿回一命。
     檢察官認為李國麟在槍擊被害人傷重命危之際,仍多次對警方嗆聲、挑釁,毫無懺悔之心,建議法官量處重刑。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死者已數度表明警察身分,且被告租屋處為2樓,本有跳窗逃逸機會,竟在屋內對員警嗆聲挑釁,且射殺員警,罪無可逭,依殺人罪處死刑。
     本案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同被告的犯罪事實,對於被告認為一審判刑太重,二審合議庭認為有理,並強調被告尚非無教化遷善的可能。
     合議庭在判決書中特別強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又說,「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台南高分院根據上訴理由撤銷一審死刑判決,改判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仍可上訴。
     白河分局偵查隊長郭乃榮獲悉二審改判李國麟無期徒刑,覺得很遺憾,將與檢察官研究,「一定要為林宏星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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