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四年多的雲林縣長蘇治芬被控向璟美垃圾掩埋場、長庚醫院雲林分院工程包商收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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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並沒有妥速審判法規定上訴第三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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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駁回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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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無罪確定。
雲林縣議會前副議長沈宗隆、雲林縣府社會處長丁彥哲、雲林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及被控行賄的營造商妻子陳佳凌等四名同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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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獲判無罪定讞。
蘇治芬在一、二審都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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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速審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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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判決有違憲、違反判例或違反司法院解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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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昨日就是認定檢察官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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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速審法規定可上訴第三審的理由,從程序上逕行駁回。
蘇治芬在本案偵查中,曾被羈押十一天,獲判無罪確定後,可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聲請冤獄補償金。
蘇治芬被控九十五年擔任雲林縣長期間,璟美公司為取得垃圾掩埋場運轉許可證,透過營造商葉安耕向蘇治芬行賄五百萬元,但蘇請副縣長林源泉退還。璟美公司後來二度行賄,蘇治芬的心腹陳勇兆多次向葉取款,雲林縣府後來就核准垃圾場許可。
檢察官另指控雲林縣府主管長庚雲林分院發照權,時任副議長的沈宗隆向蘇治芬請託要求包商葉安耕給六千萬元賄款,藉以換取與國民黨議員的和諧關係,經討價還價後,以一千八百萬元成交。
其中一千六百萬元由沈拿走、兩百萬元由陳勇兆取走。時任副縣長室主任的丁彥哲被蘇治芬授意介紹沈、葉認識。相關人士都被依貪汙罪起訴。
案經一、二審均以蘇治芬沒有收賄等,判決蘇治芬等人均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