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台灣司法界最「貪檢」的前檢察官宋宗儀(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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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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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任職就貪到哪裡。他十六年前任職嘉義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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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涉及賄選的前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家屬收賄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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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讓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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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依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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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他十二年確定。
宋在八十三年任職雲林地檢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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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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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不起訴在雲林虎尾鎮水玲瓏KTV殺人的槍擊要犯黃村,宋宗儀因此於四年前被判刑兩年六月定讞,目前該案刑期已服完,這次又將為了貪汙再次入監。
宋宗儀擔任檢察官時,幾乎是不論調到哪裡都涉及收賄;八十三年在雲林地檢署被控包庇槍擊要犯黃村,隔年在嘉義地檢署,被指利用議長蕭登標的議會房間開賭場,八十六年向涉及賄選的王茂雄家屬索賄,九十一年調回台南地檢署收賄後,將開槍傷人的王槫明處分不起訴。
宋昨天遭判重刑確定的貪汙案,起因王茂雄(遭判刑一年二月確定)被控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農會代表選舉時賄選,八十六年二月,全案由宋宗儀檢察官負責指揮偵辦,宋帶隊前往王的住家搜索時,王茂雄接獲消息後逃亡。
王茂雄因當時已登記鹿草鄉農會遴選,惟恐其到案後遭羈押,影響候選資格,於是由王的兒子王榮聰透過關係,向宋宗儀行賄三百萬元。宋收到賄款後,當天下午王茂雄就主動到案;宋宗儀偵訊後即稱全案已調查完畢,沒有串證的可能,讓王茂雄以二百萬元具保。
九十四年三月,最高檢察署成立「正己專案」,鎖定宋宗儀偵辦過的案件展開清查,發現宋多次收賄,濫用檢察官職權做出不起訴、交保等不合理的偵辦作為,依貪汙罪將他起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宋為圖取自己私利,濫用檢察官的裁量權,致影響裁量決定的公平性與正確性,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的信賴,重判他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並追繳犯罪所得三百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