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妻外遇帶子躲娘家 判一年六月

     母親帶幼兒回娘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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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妨害家庭!吳姓大陸新娘因與職場老闆搞曖昧被丈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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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趁老公與情敵談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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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帶三歲大的小兒子回大陸娘家;夫家提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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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兩度要求帶孩子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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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卻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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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刑庭以她為一己之私剝奪丈夫對孩子的監護權,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徒刑一年六個月。
     不過,吳婦與丈夫打離婚官司時,因民庭法官諭知孩子回台灣後可繼續與她同住,她稍後已將孩子帶回台灣;同時,又因民庭除判准兩人離婚,還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她,此舉也讓刑庭法官決定網開一面,宣告緩刑三年。
     大陸海南省籍的吳姓婦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與台籍的王姓男子結婚,婚後以依親名義來台長期居住,兩人還育有兩名兒子。
     九十六年間吳婦到台南市一家蘭園工作,因與陳姓負責人互傳「成天不想去上班,我們去約會吧」、「晚上才跟我作愛,白天就在講那些有的沒有的」等多封內容曖昧的簡訊,被丈夫發現後,於九十八年四月前往蘭園理論,經對方兒子出面瞭解,當天上午即將吳婦解雇。
     吳婦擔心醜事曝光,一旦丈夫訴請離婚,不僅無法繼續居留台灣工作,連兒子的親權都會喪失,因此趁丈夫與情敵仍在談判之際,當天中午回家即詐騙公公婆婆說要帶三歲大的小兒子出去玩,卻直接前往小港機場搭機飛回大陸娘家。
     事後,夫家要求吳婦將孩子帶回台灣,她卻獨自回台,丈夫不得已除向台南地檢署控告妻子妨害家庭外,也向台南地院訴請離婚。
     檢方開庭偵查時,兩度要求吳婦先帶孩子回台灣,丈夫也答應支付交通費,但她一直置之不理,檢方於是依妨害家庭罪嫌提起公訴。
     不過,台南地院審理時,卻認定吳婦帶孩子回大陸娘家是行使親權,並不符合妨害家庭罪構成要件,據此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認定吳婦私自帶走孩子的行為,已達剝奪夫家監護孩子的行為,符合妨害家庭略誘罪要件,撤銷改判一年六個月。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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