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菲公務船違反國際法

     外交部今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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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擊「廣大興28號」涉案公務船是代表菲律賓政府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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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違反國際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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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中華民國負擔責任。
     外交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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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公務船5月9日在台菲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對台灣漁船「廣大興28號」進行緊追、暴力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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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船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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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身及引擎等重要設備受損。涉案公務船是代表菲國政府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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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國際錯誤行為(wrongful acts)歸責於菲律賓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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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對中華民國負擔責任。
     外交部指出,國際間重要判例,包括1935年美國與加拿大間「獨船案」(The I’m Alone)、1961年英國與丹麥間「紅十字軍漁船」(Red Crusader)調查案,及1999年國際海洋法法庭「塞加號」加油船(The M/V“Saiga” No. 2)案等,都是如此說明。
     外交部進一步指出,菲律賓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包括:一、避免使用武力原則與武力使用的基本程序:國際法緊追原則說明,應避免使用武力,特別應依據登臨檢查所需的「普遍接受的國際標準」進行,包括發信號燈、鳴笛、射擊水槍或對船頭上方進行警告射擊,不應超越「合理及必要」的行使武力,對無武裝的「廣大興28號」漁船濫行掃射攻擊,絕非菲政府自稱是基於「自衛」的託詞。
     二、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則」:「廣大興28號」漁船是僅為15.15噸、14.7公尺長的玻璃纖維結構小型漁船,具武裝的30公尺長菲國公務船重達115.45噸,較無武裝的「廣大興28號」漁船噸位超過6倍大,卻對「廣大興28號」漁船暴力攻擊。初步調查顯示,至少45發子彈擊中船身,多數集中在船員躲藏所在的船艙,有蓄意殺人動機,不符比例原則。
     三、國際法「人道」原則:國際法「人道」原則廣為國際社會接受,國際海洋法更是重視人道原則,展現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各相關規定及相關國際判例,菲國公務船對無武裝漁船連續暴力掃射,毫不顧及船上人員安危,顯無任何人道考量。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3條第3項的「不得包括監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體罰」規定,是依據人道原則類推適用。
     四、違反國際海事「提供救助的義務」:對遇難船舶必須提供救助義務,為國際海事法基本原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8條明文規定,對海上遇難的船舶應提供救助,為國際義務。10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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