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劉金龍逆轉判 虐童致死 高院認定無「間接故意」

     毒販劉金龍虐童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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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二審撤銷死刑改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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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家屬痛哭難以接受。究其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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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高院認定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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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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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另涉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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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構成傷害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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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度因此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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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死刑變成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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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頓時和人民法感出現落差。
     從民眾的法律感情來說,劉金龍虐童手法,就二審判決理由以「慘絕人寰」四字來形容,不難想像死亡時才兩歲五個月大的男童,生前遭受的酷刑虐待,造成身體的痛楚、心靈的恐懼,恐怕連成年人都難以承受,如此惡劣的行徑,似乎只有判死刑才能一消家屬心中的恨。
     但從法的角度,因罪刑法定,法官用法適法,是不能超脫法律規範的範疇。刑法上所謂的「不確定故意」,即「間接故意」,只要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就是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成立的關鍵,在於如何認定「不違背本意」。例如,明知屋內有人,如縱火可能燒死人,但卻還放火,結果真的燒死人,縱使其本意只是想報復不在殺人,但因可預見發生死亡結果,且其發生不違背報復本意,在已發生死亡結果下,說白話一點,只要有「管他去死」的用意,就涉及不確定殺人故意。
     劉金龍用毒品餵食男童致死案,二審調查認定,他在指示同夥餵毒後,發現王昊有中毒現象,就在電話中指示立刻開車載男童送醫急救,由此來看,劉並沒有「管他去死」的行為,亦即沒有不管男童死活,因此認為不能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
     法律的功能是罰其當罰,什麼樣的行為適用何種法令,法官縱使內心覺得被告行為可惡至極,或者極度同情被害者家屬,但執法如果只考慮民眾的法感,或者民粹式討好民眾,不考量法律的平衡、法理原則,大開法網的結果,就只有嚴刑峻罰,是幸還是不幸?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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