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萬贈小男友 癌婦死也要不回

59歲的陳婦,

中翻法

,1998年初開卡拉OK店,

監視系統設備

,雇用當時小她12歲,

彰化扇形車站

,才由大學畢業半年多的30歲鄭姓男子,

保險櫃

,2人因工作關而有好感,

桃園清潔

,慢慢從老闆、員工變成情侶。當時42歲的陳婦,雖有大她18歲的日籍男友,但為了能和鄭在一起,2人就在外同居,前後匯款1100萬元到鄭的帳戶。陳婦說,鄭後來雖還她500萬元,但這些錢是「有條件的贈與」,雙方約定鄭拿錢後,得照顧她的生活,但自2007年起,鄭就很少回2人的住處,2010年罹癌後,更是對她不聞不問,她認為鄭沒有履行當初受贈條件,因此要求鄭還600萬元,並將還留在同居處的物品全搬走。鄭則說,當初是與陳女約定,她的日籍男友沒來時,2人就在一起,條件雖是給他600萬元,卻沒有約定要照顧陳女。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2人各說各話,陳婦也曾為了這筆錢,控告鄭涉嫌侵占,但陳獲不起訴確定,而2人當初雖曾討論一起生活、照顧彼此,卻無法推論曾合意將鄭須照顧陳,作為受贈金錢的約定條件,無法認定屬「附有負擔的贈與」,陳婦不能訴請撤銷贈與,要求鄭男還這份「愛的禮物」。,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