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前曾發生死亡車禍也算凶宅?林姓男子買中古透天厝,
粉餅雷射
,付五十七萬元訂金後發現,
外燴
,門前曾發生車禍命案,
感情破壞
,認定買到「凶宅」向縣府申訴,
牙周病治療
,要求解約退款。消保官羅鈞盛調查後,
監視器廠商
,以賣方未依消保法第四條,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退款卅萬元給林解約,達成和解。
林男是九月中旬在竹北市購買七百萬元中古厝,付五十萬元訂金和七萬元仲介費後,在網路意外看到警方勸導不酒駕的新聞,機車撞電桿造成兩死慘劇的發生地,門牌號碼竟是他買的房子,認定買到凶宅,申訴要求解約退款,並附帶精神賠償。
羅鈞盛查證,買方劉男的房子原本出租,房客確認宅前馬路曾發生死亡車禍,劉男稱事後才知情,指馬路上常發生車禍,房屋內並沒死人,怎能算凶宅?
羅鈞盛向警方調閱車禍命案相關資料查證,指酒駕的機車騎士是先撞電桿再撞停在路邊的小貨車,一名死者摔倒宅前的庭院,距大門還有三公尺,因庭院仍屬私人產權,能否認定凶宅是「見仁見智」。
調解時,林男堅持是凶宅,要求解約退款,劉男不認同,雙方互不退讓。羅鈞盛認為,劉男事後得知死亡車禍,買賣時未告知林男,似有違消保法第四條「商品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資訊」的義務,林男若不願和解提起訴訟,堅稱是凶宅,上法院會有不確定的風險。
雙方因已簽定房屋買賣契約,不可能要求仲介退款七萬元,羅鈞盛提出劉男退卅萬元,廿萬元做為林男違約的和解方案,林男也不再堅持全額退款。
羅鈞盛指出,購屋消費者最在意買到凶宅,一般對凶宅的定義是,屋內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賣方若未明確告知,依消保法規定,買方有權利提出解約及全數退款。不過,出租大樓發生跳樓自殺案,房內有好幾個分租房間,其他房間是否認定為凶宅,法界到目前為止看法分岐。
羅鈞盛強調,此件購屋糾紛是以賣方未依消保法第四條規定,勸解雙方各退一步解約,並不是以「凶宅」的方式處理。,